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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补贴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太原市老旧柴油车辆淘汰报废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解读

一、《方案》制定背景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11部委局《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省大气污染防治办《山西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中均明确要求“要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2020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100万辆以上。”

为了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旧柴油货车淘汰政策,我们实地向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了解和调研。结合我市实际,在分别征求了市商务、公安、交通、金融办、财政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太原市老旧柴油车淘汰报废补贴实施方案》(讨论稿),在2019年9月16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通过,于2019年11月1日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太原市老旧柴油车淘汰报废补贴实施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为九个部分,包括补贴标准、补贴范围及条件、实施时间、受理地点等多项内容,第一、第二部分为工作目标及工作原则;第三部分为本次淘汰补贴的范围及条件;第四部分为补贴标准;第五、六部分分别是补贴实施时间和受理地点;第七部分是关于补贴资金申领核发流程的说明,需要生态环境、商务、公安等部门分别设立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核发工作;第八部分是各部门责任分解;第九部分为工作要求。其中主要工作内容五部分,包括: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

可以享受本次报废补贴政策的车辆: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包括轻微型载货柴油车、中型载货柴油车、中型牵引柴油车、重型载货柴油车和重型牵引柴油车,不含黄标车)、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客车(包括小微型载客营运柴油车、中型载客营运柴油车、大型载客营运柴油车,不含黄标车)报废时,其实际使用年限距离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或不满行驶里程参考值,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无法享受本次报废补贴政策的车辆: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驻并中央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及财政供养的社团组织的淘汰车辆;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2019年1月1日(含)后转移至我市的车辆。

(二)补贴时间

补贴政策实施时间按照补贴金额分三个阶段:

 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办理注销手续的车辆,按照补贴系数1进行全额补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办理注销手续的车辆,按照补贴系数0.8进行补贴。

 2020年9月30日之后办理注销手续的车辆,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结合车辆类型、车辆登记年限、淘汰时间,制定了补贴标准。

轻型载货汽车补贴标准按照登记时间不同,设定为最低0.4万元,最高1万元。

中型载货汽车补贴标准设定为最低0.8万元,最高1.8万元。

重型载货汽车补贴标准设定为最低1.6万元,最高3万元。

小(微)型载客汽车补贴标准设定为最低0.48万元,最高1.2万元。

中型载客汽车补贴标准设定为最低0.8万元,最高2万元。

大型载客汽车补贴标准设定为最低1.6万元,最高3万元。

(四)补贴流程

列入补贴范围内的柴油车辆,用户(或委托代理人)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手续后,携带有关材料前往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生态环境、商务、公安等部门审核后,发放补贴资金。

(五)补贴受理地点

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商务、公安等部门派驻专人办理提前淘汰补贴工作。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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